李红群律师亲办案例
微信聊天记录证事实,卖家货款终讨回
来源:李红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量:658

【基本案情】

浙江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5年期间陆续向浙江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采购布料,总货款达40余万元。该货款经A公司多次催讨,B公司不但不肯支付,而且否认其向A公司采购布料的事实,声称是案外人俞某某采购,与其没有关系。无奈,A公司找到律师,请求帮助其讨回货款。

【律师分析】

经过对当事人的陈述和案情的分析,律师觉得此案颇复杂,维权难度较大,初步分析有如下难点:

1、两公司的交易没有书面合同等任何的书面材料;

2A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发票,有部分是案外公司;

3、与A公司接洽的工作人员,B公司否认是其员工,不承认其向A公司采购布料的事实。

【法院认定】

一、原、被告存在讼争买卖合同关系。

1、原告明确主张其系与被告发生买卖业务往来;

2、讼争买卖合同关系发生期间,聊天记录的向对方胡某、郑某、小俞某即聊天记录所称的付款方俞某某社保均在被告名下;

3、经法院核实,讼争开往被告的的发票均已被抵扣;

4、从聊天记录的内容看,俞某某明确表示其所在公司系被告B公司;

5、虽被告提供了俞某某代表案外C公司和D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但并不能推定俞某某就是讼争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受人;

6、退一步说,即使正如被告所言讼争买卖行为系俞某某个人行为,被告并未授权俞某某对外采购布料,但从外观上看,原告仍有充分理由相信俞某某系代表被告,表见代理亦可成立。

二、货款金额为412215.05元。

1、从聊天记录上看,原、被告在发货前对货款有过约定;

2、在交易过程中,原告曾向被告发送过对账单电子版,对发货的时间、金额、规格及价格等均有明确载明,被告在收到对账单后并未提出异议;

3、被告提供的对账单亦与原告的陈述及聊天记录内容相吻合;

4、被告虽认为讼争发票有一张系开给案外公司,与被告无关,但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该系原告应被告要求开具,且发票记载的货款及金额亦能与对账单相吻合。

【律师总结】

一、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被明确规定为案件证据类型之一。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满足哪些条件

相对于传统形式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等,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变化或意外改变的损坏,如软件故障、系统问题、网络上黑客进入文件等等都有可能改变电子数据。可见,微信聊天记录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并不容易,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 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客观性和关联性

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从上面所述的四种途径,在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技术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微信证据并不简单。

(三)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微信聊天记录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以上内容由李红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红群律师咨询。
李红群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好评数0
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45号高德置地广场中塔14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红群
  • 执业律所: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66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杭州
  • 地  址:
    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45号高德置地广场中塔14层